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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5  来源:安徽人大
核心提示: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的  决  议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2020年9月14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原则,系统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并保障经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爱粮节粮等公益广告宣传,揭露、批评餐饮浪费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推广实施,制定行业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餐饮消费习惯。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制度,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减少食品浪费。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设计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并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餐饮经营者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推行分餐制,为消费者卫生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餐饮、光盘行动等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

    旅游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游客需求合理安排用餐,提醒游客适量取餐,杜绝浪费。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示食品份量和价格,建议消费者合理搭配食品,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并提供打包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通过积分奖励、停车优惠及其他创新方式开展光盘有奖活动,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按需点餐,节制消费,践行光盘行动。

    举行宴会聚餐时,主办者应当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升学乔迁等宴席。

    第十四条  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存,减少食品浪费。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食堂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学校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创造条件满足不同年龄学生的就餐需求,减少因学生年龄、体质、生活习惯等差异造成的食品浪费。

    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节俭用餐的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主要提供本地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

    第十七条  网络平台及自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不得传播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培养节约习惯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培养节约习惯。

    第十九条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行动。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提醒,促进相关企业切实履行节俭用餐的社会责任。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学校反对浪费教育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节约粮食体验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爱惜粮食的良好习惯。

    市、县(区)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加大对网络吃播等行为的监测,制止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树立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企业制止浪费行为记录制度,并将记录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参考。探索设立餐饮企业制止浪费行为红黑榜名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规劝,或者向12345热线电话、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餐饮浪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俭类标识标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开瓶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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