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紧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监管环节,找准影响生产安全稳定的关键问题、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点面结合,精准发力,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依法严格查处、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燃气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附件1)制定本部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二、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减少重复检查和指导性检查,增加专业性和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
三、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扩大音像记录使用范围,全面客观地记录执法各环节情况,实现执法可回溯管理,减少执法争议,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质量。严格按照本部门制定公布的重大执法决定清单,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合法。要加强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客观公正审查运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处以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处以其中部分种类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不得仅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给予处罚。
五、从严从重处罚突出违法行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本系统执法实际,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将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故意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等情节,列入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较高或者最高处罚档次,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标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不得混同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可以参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附件2),梳理确定本系统应当从重处罚的事项清单。
六、从速有效移送涉嫌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监督,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本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有案不移,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监管执法职责,从执法实际和监管需求出发,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执法岗位配置,将法定监管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并明确相应的监管执法责任。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过罚不相当、执法程序不当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严格依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八、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由牵头部门为主、责任部门参与的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开放共享执法信息、证据材料等,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监管效率,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和盲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协同解决监管执法职责交叉、执法事项不清、专业化执法力量缺乏等问题。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九、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全面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完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全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执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保障。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放到重要位置,不随意干预执法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敢严管、真严管、长严管。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制度,强化专业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保障投入,确保执法效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执法实际需求,配备执法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推动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和执法能力水平。
附件:
1.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1.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2.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