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生态环境厅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信息公开后应当及时保存网页截图并归档保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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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