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七件
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一、浙江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1992年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五、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保障桐庐县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定(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