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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五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3  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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