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抓住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全面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保持广西生态优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壮美广西。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全区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推动形成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区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禁止生产、销售部分塑料制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等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各地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塑料制品禁止类建设项目。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淘汰塑料制品禁止类生产线,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制度,杜绝不合格塑料制品流入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严格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继续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到2020年底,南宁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区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和合浦县、东兴市等沿海地区县城(县级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区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设区市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设区市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积极引导宾馆、酒店、民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区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大力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和可循环,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瘦身胶带”封装比例达到90%,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到70%,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到90%。到2025年底,全区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广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引导消费者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推广可重复使用环保购物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鼓励利用蔗渣和淀粉作为原料制造可降解塑料。鼓励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因地制宜,结合农艺措施试点并逐步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加快绿色包装标准化进程,大力倡导商场、超市内划分绿色包装食品区,鼓励消费者采购绿色包装食品。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执行情况。推动邮政快递率先使用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并逐步推广至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相关行业企业。鼓励企业与电商、第三方机构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广应用可循环包装、商品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提高器具使用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广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加强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强化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推行绿色设计,加大可降解替代材料等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降低应用成本。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鼓励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八)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并完善废旧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运体系,加强废旧塑料等可回收物收集处理,禁止随意堆放、倾倒塑料垃圾。督促业主单位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垃圾分类等设施,配合环卫部门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社区、商圈、高校等快递外卖订单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做到日产日清。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进商超、进社区、进机关、进市场、进餐饮,鼓励资源回收企业与机构、企业、社区签署塑料废品回收协议。推进构建线上网络平台和线下物流体系相结合的网络回收体系,鼓励企业搭建再生资源“互联网+回收”的立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废旧农膜等农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回收利用。推广可降解和无污染的环保型农膜新产品,开展农膜使用新技术试验示范,引导农户使用农膜再利用免耕技术。加快出台《广西农膜管理办法》。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制定落实各类支持政策,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促进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向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集聚。印发实施《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加快各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动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塑料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规范垃圾焚烧发系统稳定运行及烟气净化设施、炉渣处理、飞灰处置,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底,力争各设区市本级实现原生塑料垃圾“零”填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妥善处置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非正规堆放、倾倒的生活垃圾。实施清洁公路行动,开展国省公路干线及农村公路沿线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及清运工作。加快内河和沿海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开展江河湖泊、码头港口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专项行动。开展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专项整治,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乡村办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工作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倾斜支持、优先采购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资源化产品和专用设备纳入资源综合产品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优先支持城市生活垃圾等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城市垃圾分类后续处理体系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设备、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等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科技项目。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制度,各级公共机构管理部门要将“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食堂创建评价体系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在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品牌质量和星级宾馆、酒店等级评定工作中,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和执行情况纳入评定评级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执法监督。各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加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处罚的力度。加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开展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环保布袋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行动。加强医疗废物管控和集中处置单位环境监管。加强对餐饮、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领域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以及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宾馆、饭店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逐步减少、停止使用相关塑料制品。建立健全农资废弃物回收处理统计制度,加强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继续加大对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禁止、限制类塑料及其制品走私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塑料行业专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和重点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问责、行政处罚、移交司法机关等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建立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制,依法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加快建立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广西邮政管理局、南宁海关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生活垃圾分类、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在学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和社区、交通枢纽、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区域、大流量区域开展形式多样的塑料污染治理宣传,总结推广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提高公众塑料污染治理意识和理念,引导公众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要做好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和区内主要新闻网站要加大塑料污染治理的互联网宣传力度,通过户外大屏、移动电视、墙体标语、灯箱展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展示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持续加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生活的宣传教育。(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网信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