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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粮督〔2020〕8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9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底线,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完美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0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重庆市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储备粮公司,市粮油质检站: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底线,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完美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0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重庆市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并在此基础上联合辖区内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地检查情况派出联合抽查组,随机选取部分区县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时点。以2020年5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范围。对被查企业承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价收购粮、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的企业库存(含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储备粮、军供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质量扦样和质量安全检查方法另文通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检查2019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含国家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粮、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6.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9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工作进度

    (一)区县自查。区县自查按准备阶段、企业自查和区县相关部门联合检查进行。

    6月18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将附件7《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的表1和表2与5月份粮食流通统计月报表核对无误后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监督检查处。

    6月22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辖区内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开展自查,并在此基础上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企业自查和区县联合检查可合并进行)。检查人员要准确填写检查表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认真编制工作报告,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对企业自查和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强化措施,督促整改,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市级抽查。6月底至7月上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在粮食库存检查市级人才库中随机选定专业人员组成抽查组。结合粮食品种、数量、性质,以及抽查比例不低于粮食库存总量15%的要求,在全市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选定检查区县,并对选定的区县(自治县)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抽查。

    (三)汇总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务必于6月22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中的附表1—1、2、3、4、13、14、15报送市发改委粮食监督检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纳入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库存管理长效机制,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粮食企业作用,督导企业切实搞好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

    (三)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好辖区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并落实到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库存检查动态信息的报送。各地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库存检查工作部署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利市级部门掌握库存检查工作动态。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请自行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信息网下载。
 

       附件: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查方法

    5.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6.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

    7.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0年6月15日

    (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6757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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