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2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新六产”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农业“新六产”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示范主体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农业“新六产”示范县
1.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县级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新六产”工作,有开展示范创建的积极意愿,已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编制完成农业“新六产”发展规划,或在其他规划中单列发展农业“新六产”内容。
2.农产品加工业基础较好。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综合利用配套发展,技术水平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加工转化能力强,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对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强。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原则上应不低于1.5︰1,县域内至少有1个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3.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快,县域内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示范社、示范场分别达到4家、6家、2家以上;围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配套服务完整的产业链,有相对成型、成熟的组织模式和利益机制,形成5个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4.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快速发展,县域内至少有1个省级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跨界融合趋势明显;农村电商规模较大,形成一批特色电商村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较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完善。
5.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广泛。广泛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技术密集;“互联网+”覆盖面广,农产品生产、加工、交易和农业融资方式先进。县域内至少有1个智慧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典型。
6.产业融合质效水平高。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运营同步推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较强,农民就业增收渠道拓宽,获得更多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县域内至少有1个地理标志农产品、1个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企业产品品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平均水平。
7.对获得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先导区、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旅游示范县、电子商务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
(二)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
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1.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1)联合体主体构成。联合体要由市级以上龙头企业领办,牵手1家以上(含1家)农民合作社,带动若干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基地农户。
(2)联合体基础条件。联合体要有名称、有章程、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地点、有统一标识。
(3)联合体基本要求。联合体要具备下述特征之一:①龙头企业参股领办农民合作社;②龙头企业设立风险保障金;③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融资担保;④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垫资提供主要生产资料;⑤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全方位生产托管服务等。
2.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1)产业链条较为完整。经营主体围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前延后伸,形成生产、加工、流通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同时,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发展休闲农业、电子商务、创意农业、循环农业或智慧农业等新业态。
(2)运行机制较为健全。经营主体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营产品通过产品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经营主体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3)利益联结较为紧密。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吸纳就业、土地流转、承包管理、超产奖励、风险保障金或入股分红等方式,与农户建立较为紧密的联结关系。
(4)带动作用较为明显。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畜牧水产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5)规模要求。①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主体,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②主要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主体,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③主要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主体,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④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主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6)原则上应当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请。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申报单位是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示范主体申报单位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单位分别填写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示范主体申报表、申报书等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汇总向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评审。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创建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省级备案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示范主体备案材料予以审核,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新六产”示范创建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示范主体创建、评审等工作,优先报送产业特色突出、融合度高的县(市、区),以及可复制可推广、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主体。优先支持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创建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创建示范主体。
2.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格(附件2、3、4)、基本情况(参考附件5、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各市要审核把关示范县、示范主体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3.各市按照农业“新六产”示范创建名额(附件1),于10月30日前将示范县、示范主体创建材料、申请备案文件和推荐表(附件7、8、9),一式一份,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邮箱。
联 系 人:张同政 张胜乐
联系方式:0531-67866166,82389880
邮 箱:sdcyh@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附件:1.农业“新六产”示范创建名额
2.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申报表格
3.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申报表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4.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申报表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5.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申报材料编写提纲
6.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申报材料编写提纲
7.农业“新六产”示范县推荐表
8.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推荐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9.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推荐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鲁农产业字【2020】7号 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