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充分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厅制定了《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安排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坚决守住农产品底线,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协助承担国家、省级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做好辖区内抽样工作(样品制取、预处理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或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须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以函件形式告知受检地区的市级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抽样工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厅。
三、开展工作督导。各检测单位要践行“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服务”宗旨,严格诚信自律,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合法、准确、公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组织专家,对承担相关检测任务的单位开展全面督导和不定期巡查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从严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四、做好监测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完成厅下达抽检任务的基础上,争取当地财政的经费支持,制定本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要增加农产品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将本地主要、特色农产品列入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应至少涵盖省级监督抽查的监测项目)。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方案时,应将以下单位作为重点抽检对象,优先列入抽检计划: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合作示范社;
3.家庭农场;
4.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产品;
5.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6.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生产企业;
7.在2019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单位;
8.蔬菜连片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
9.生猪存栏3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
10.肉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
11.精养池塘50亩以上,大型水面20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场。
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2020年度本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报我厅备案。监测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30日
(联系人:胡明辉、黄娜,联系电话:020-37288952、020-37288953,传真:020-37288231,邮箱:gdnyt16@163.com,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邮编:510500)
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20年我省将继续在原有基础上,按照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对全省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省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为保证各项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风险监测
2020年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例行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专项监测等,目的是摸清农产品主要存在的风险因子,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将纳入省级对各市的考核范围。其他没有被国家例行监测抽到的市,将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纳入省级对各市的考核范围。
(一)监测地点
2020年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地点为除深圳以外的20个市。风险评估和预警、专项监测等其它项目监测地点根据各地生产、消费情况确定抽检城市。
(二)监测时间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上、下半年度开展,其中:上半年监测时间为5-7月,于7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抽检工作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下半年监测时间为 8-12月,于12月15日前完成下半年抽检工作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各牵头单位于12月20日前上报所负责的监测品种的全年汇总和结果分析报告。
风险预警和评估、专项监测时间根据所监测产品生产或上市的季节性开展抽检工作,原则上全年监测任务分上、下半年度开展。生产、消费情况季节性较强的监测品种,由任务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受检城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监测时间。特色水果专项监测根据各地抽样点成熟上市期开展。稻谷根据各地早稻、晚稻收获期开展。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1.例行监测
(1)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植种类,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芹菜、菠菜、芥蓝、长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姜、韭菜、洋葱、葱和蒜等产品。全省每次抽检1770批次,共抽检3540批次。
(2)畜禽产品例行监测
监测的品种主要为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猪肝、猪尿、禽肉(鸡肉、鸭肉等)、牛肉(或羊肉)和鸡蛋。其中,猪肝、猪尿、禽肉、牛肉(或羊肉)和鸡蛋样品比例为1:1:1:1:1(样品不能平均分配的城市,不足样品可抽取猪肝或鸡蛋补足)。全省每次抽检1530批次,共抽检3060批次。
2.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
(1)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
监测品种为芹菜、豇豆、荷兰豆、韭菜、普通白菜、芥蓝、蕹菜、菜心、葱和蒜。每次抽检400批次,各监测品种占监测总数的1/10,共抽检800批次。
(2)种植业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监测
监测种类为蔬菜160批次、水果100批次、稻谷20批次、茶叶20批次,共抽检300批次。
(3)畜禽产品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
监测品种主要为猪肝、猪肉、鸡肉,按上、下半年度开展2次监测,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每次加抽10批小品种禽蛋,全省每次抽检550批次,全年共抽检1100批次。
(4)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监测
监测样品主要为其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的留样(猪肝、猪肉、猪尿、禽肉和禽蛋等),并根据需要抽检其它来源途径的样品作为补充,全年共抽检300批次。
(5)水产品生物毒素风险监测
监测品种为毒性大、风险高的鱼类如淡水养殖河豚、天然捕捞豚科鱼类、斑尾复虾虎鱼、斑纹舌虾虎鱼、拟矛尾虾虎鱼、横带裸身虾虎鱼、云斑裸颊虾虎鱼、跳跳鱼、锯塘鲤、红斑鱼、青星九棘、鲈、石斑鱼类等品种。全年共抽检250个样品。
(6)海捕鱼类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监测
抽检品种为主要捕捞经济鱼类,如蓝圆鯵、海鳗、金线鱼、沙丁鱼、鲳鱼、马面鲀、鲷鱼、石斑鱼、鲐鱼、鳓鱼、鲻鱼等。在捕捞渔船、渔港码头抽样,全年共抽检250个样品。
(7)海捕鱼中生物胺风险监测
监测品种为捕捞水产品。在渔港码头、捕捞渔船或捕捞水产品批发地等环节抽样,全年共抽检250个样品。
3.专项监测
(1)茶叶专项监测
主要监测有包装标识的各种绿茶、红茶和乌龙茶产品,上半年以春茶为主,抽检78批次;下半年以夏秋茶为主,抽检78批次。全年共抽样156批次。
(2)食用菌专项监测
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袖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和草菇,均为鲜品。(每次抽检需涵盖双孢蘑菇、数量不少于2个/次)每次抽检50批次,共抽检100批次。
(3)特色水果专项监测
第一季度监测品种为草莓,共抽检100批次;第二季度为香蕉、李子和荔枝,香蕉抽检60批次,李子抽检60批次,荔枝抽检100批次,共抽检220批次;第三季度为龙眼,共抽检100批次;第四季度为柑橘,共抽检100批次。全年共抽样520批次。
香蕉、荔枝、李子和柑橘等由于抽样点成熟上市期差异较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尽早安排抽样,分批及时上报检测结果。
(4)稻谷中重金属专项监测
主要监测早稻和晚稻,各抽检样品100批次,共抽检200批次。
(5)鸡蛋专项监测
监测品种为鸡蛋。每次抽检160批次,全年共抽检鸡蛋样品320批次。
(6)生鲜乳专项监测
监测品种为生鲜牛奶,每次抽检25批次,共抽检50批次。
(7)海区增养殖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监测
监测品种为牡蛎、杂色蛤、巴非蛤、花蛤、贻贝、扇贝、江珧、文蛤等食用贝类,在贝类养殖产地抽样,全年共抽检250个样品。
(8)贝类药残专项监测
监测品种为人工养殖的牡蛎、杂色蛤、巴非蛤、花蛤、贻贝、扇贝、江珧、文蛤等食用贝类,在养殖产地、码头和运输车抽样,全年共抽检250个样品。
(9)藻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监测
监测品种为紫菜、海带、裙带菜、龙须菜等食用藻类,具体品种和数量协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全年共抽检175批次。
(四)监测方式
1.抽样方式
生产环节抽样工作由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受检的各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协助。流通环节样品抽取可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无需流通环节相关人员(如市场和摊位人员等)签字盖章确认。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或本省生产的样品,原则上不抽来源不详的样品,确保样品可溯源。茶叶样品在产茶地抽取本市样品,在茶叶销区抽取有包装能溯源的本省产品。流通环节的鸡蛋样品应抽取有包装能溯源的产品。承担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的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种植业产品除食用菌外)的检测机构需注意样品制备时要增加备份样品用于种植业/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具体涉及样品数量见抽样环节和比例。
例行监测、高风险农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专项监测可以由受检地区的各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当地检测机构抽取样品,具体由各市农业农村局和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协商。由当地实施抽样工作时,需注意样品保管和送达方式,确保样品安全和状态。同时,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的例行监测和各专项监测要增加备份样品作为种植业/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样品。
各受检市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并保障被抽检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受检市不能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受检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替代方案,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书面报告。
2.抽样环节和比例
(1)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在各监测市蔬菜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开展。抽样的比例为4:2:4,同种蔬菜1辆运输车抽1批次样品,如某个环节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其它环节补齐,农贸市场亦可作为抽样数量不足时的补充。每次抽样应覆盖被监测市1/2的县(市、区),全年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市的所有县(市、区)。其中,每次每市抽样应包含20%的种植散户样品且样品来源不应少于2个县(市、区)。
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食用菌和特色水果专项监测在各受检地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抽样的比例为1:1,如某个环节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其他环节或农贸市场补齐。
茶叶专项监测在各受检地的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和超市(含专卖店)抽样,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抽样数量占抽样总数的60%,超市(含专卖店)占40%。
稻谷样品在生产环节抽取成熟准备收割的早、晚水稻。
种植业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监测蔬菜样品在承担佛山、梅州、清远、揭阳、云浮等5个地级市例行监测的检测单位的留样中随机抽取,每次每市共10批次样品,共50批次,全年共100批次;另外60批次蔬菜样品由任务承担检测单位到广州及其附近市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取。水果(草莓、香蕉、荔枝、李子、柑橘)在各专项各监测城市的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按1:1抽取,样品从承担专项监测的检测单位的留样中随机抽取,每个种类各10批次样品,共50批次样品;另外50批次水果样品(草莓、香蕉、荔枝、李子、柑橘,每个种类各10批次样品)由任务承担检测单位到广州及其附近市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取。茶叶、稻谷在专项监测抽取,样品覆盖每个受检单位,每次各共20批次样品,全年样品各共40批次,茶叶样品还得按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按1:1抽取。种植业产品例行监和各类专项监测受检单位于抽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整理好寄送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并附上抽样单第一联复印件,承担单位收到样品按编号原则重新编号。
(2)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在各监测城市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某个环节样品抽取不足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其中,猪尿在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的比例为1:1,牛肉和羊肉合共占总抽样数的1/5,不足的抽取猪肝或鸡蛋。每次每市抽样样品来源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次抽样应覆盖被监测市1/2的县(区),全年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市的全部县(市、区)。
畜禽产品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在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抽样,猪肝、猪肉、鸡肉的抽样比例为1:1:1。
鸡蛋专项监测在各受检地养殖场和流通环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抽样比例为1:1(某个环节样品抽取不足的,可在其它环节补齐)。
生鲜乳专项监测在各受检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样。
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监测在全省承担畜禽产品例行监测的检测单位的留样中随机抽取200批次,其它途径补充抽取在本省生产或销售的样品100批次,全年共抽取300批次。
(3)水产品
养殖水产品中生物毒素风险监测全部在养殖产地抽样,其它水产品在捕捞渔船、渔港码头(或运输车)抽样,抽样比例1:1。
海捕鱼类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监测在捕捞渔船、渔港码头抽样,抽样比例1:1。
海捕鱼中组胺风险监测在捕捞渔船、渔港码头、捕捞水产品批发市场抽样,抽样比例4:4:2。
海区增养殖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监测在湛江、江门、茂名、阳江、汕尾、惠州、汕头、潮州等地的贝类养殖产地抽样。
贝类药残专项监测在湛江、江门、茂名、阳江、汕尾、惠州、汕头、潮州等地的养殖产地、码头、运输车抽样,抽样比例4:4:2。
藻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监测在汕头、潮州、汕尾海区抽样。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参照NY/T789规定执行;茶叶抽样参照GB/T8302执行;稻谷参照《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种植业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食用菌专项监测、茶叶专项监测、稻谷专项监测、特色水果专项监测和蔬菜农药残留风险溯源专项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件1(表1.1-表1.5)。
2.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畜禽产品例行监测、畜禽产品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鸡蛋专项监测和生鲜乳专项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件2(表2.1-表2.5)。
3、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参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样品必须现场分割、混合后分装,按照检测用样和复检留样分成两份后封存。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1.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根据国家标准按GB 2763—2019和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未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中仅对禁限用农药进行判定。
2.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根据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按照检测数据的统一判定原则,部分检测项目判定方式规定如下:
(1)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μg/kg。动物尿液中监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判定限为0.5μg/L。
(2)禁用药物 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 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4)产蛋期禁用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5)常规药物 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水产品
水产品根据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按照检测数据的统一判定原则,部分检测项目判定方式规定如下:
(1)禁用药物 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0.3 μg/kg。
(2)禁用药物 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2.0 μg/kg)。
(5)常规药物酰氨醇类药物的判定以甲砜霉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 μg/kg。
(6)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
(7)常规药物 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 μg/kg。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汇总单位
1.承担单位
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4、5、6。
省级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在受检地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下,由市农业质检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和样品制备,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承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
2.牵头汇总单位
总牵头汇总单位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禽产品例行监测、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预警和评估、专项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八)能力验证
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水产品中监测指标检测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可承担下一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九)复检
为保证各项监测工作质量,根据需要省农业农村厅将指定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对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各专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监测结果的复检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畜禽产品例行监测、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监测和专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监测结果的复检工作。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和专项监测任务兽药残留承担单位监测结果的复检工作。
(十)总结分析报告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城市、监测环节、监测项目、抽样数量、监测种类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生产、调入、销售、用药调查和质量总体情况,要突出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措施和特点。
4.监测结果分析。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各监测点间结果比较,不同有害物质(农兽药等)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合格样品的溯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和建议。
(十一)结果报送和会商
各承检机构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牵头汇总单位,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反馈到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将生产环节和屠宰场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反馈给当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处)。
各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请于2020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各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183.62.243.12:8042),并将例行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牵头汇总单位和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稻谷专项监测、种植业/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监测结果的纸质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例行监测抽样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监测结果报送前30天。各牵头汇总单位对各阶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于2020年7月20日和12月20前分别将汇总结果以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的形式报送总牵头汇总单位,并通过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xxgl.madc.org.cn)以xls、xlsx或csv格式文件上报监测结果。总牵头汇总单位于2020年7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总的汇总结果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我厅将在各牵头汇总单位初步汇总的基础上,邀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部分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科(处)和检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对比分析和会商,起草总体分析报告等材料。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将监测结果和相关情况分析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充分发挥监测结果的作用。
(十二)注意事项
1.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各相关承检机构每次报送监测结果时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样品的全套资料。其中包括全部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图谱等相关资料,报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或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3.各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本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检测时将同类样品分成一组,用该类样品空白配置标准溶液。每一类样品组做一个基质加标回收,添加浓度为测定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类样品组样品个数不超过24个。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用质谱法进行确认。报送结果时,阳性样品须同时提供原始记录和确证谱图,以及溯源情况等信息(畜禽产品还应包括样品产地和检疫证号等信息)。
4.为保证样品编号的规范性和唯一性,原则上,在例行监测中,各监测城市抽检样品按下列方式编号:监测城市拼音首字母+LX(例行监测)+ZZ(种植)或XQ(畜禽)或SC(水产)+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0年5月对广州市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的1号样品标号为:GZLXZZ2005001;在风险评估监测和各类专项监测中,各监测城市抽检样品按下列方式编号:监测城市拼音首字母+抽检样品名称拼音首字母+PG(风险评估)或ZX(专项)+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0年5月对茂名市荔枝专项监测的1号样品标号为:MMLZZX2005001)。
5.各承检机构于抽样前以函件形式通知受检地区的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抽样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各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收到函件7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需要调整抽样方案。
6.未经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7.开展监测工作时,如因受新冠肺炎、非洲猪瘟等重大疫情影响,需要对监测方案作出调整,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8.各监测任务执行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相应的技术指导单位联系。
(1)种植业产品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何强、陈靖文;联系电话:020-37288071;传真:020-37288071;邮箱:aptcgd@21cn.com;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3号楼902室;邮编:510500。
(2)畜禽产品
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联系人:刘文字、沈祥广;联系电话:020-85284896;传真:020-85284896;邮箱:app-gz@scau.edu.cn;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内45号楼;邮编:510642。
(3)水产品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赵东豪、杨宏亮;联系电话: 020-84450770;传真:020-84450770;邮箱:ZJ2002GZ@163.com;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东213号;邮编:510897。
(4)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胡明辉、黄娜;联系电话:020-37288952、020-37288953。传真:020-37288231;邮箱:gdnyt16@163.com;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邮编:510500。
(5)牵头汇总单位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伍宏凯、何强,联系电话:020-34291302、37288071;邮箱:2172388@qq.com;地址:广州市万寿路113号;邮编:510230。
(56)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系人:黎嘉惠、伍宏凯;联系电话:020-37288632、34291302。
二、监督抽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请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制定本市县《2020年**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各市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范围。积极开展执法办案,对发现含有禁限用物质的不合格农产品跟进开展执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在司法机关立案的,将纳入加分项。
(一)监测时间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上、下半年度开展,其中:上半年监测时间为5-7 月,下半年监测时间为 8-11月,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请各地结合监管实际,制定《2020年**市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并于5月31日前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
(二)抽样要求
1.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粤农〔2013〕241号)的规定执行。抽样工作由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
2.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查人拒绝抽样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3.种植业产品的抽样方法参照NY/T 789《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的抽样方法参照NY/T 1897《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方法参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
4.各监测城市抽检的样品按所监测城市名声母的第一个字母+ZZ(种植)或XQ(畜禽)或SC(水产)+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如:2020年5月对广州市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的1号样品标号为:GZZZ2005001)。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
1.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品种、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表1。
表1 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部分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抽查品种 |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抽查重点品种为芹菜、韭菜、豇豆、菜薹(心)、叶用莴苣、油麦菜、菠菜、普通白菜、芥蓝、蕹菜、葱。原则上重点品种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7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 甲胺磷、氧乐果、特丁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六六六、三唑磷 | NY/T 761或GB 23200.113 |
甲拌磷 | GB 23200.113或GB 23200.8 | |
对硫磷 | GB 23200.113或GB/T 5009.145 | |
甲基异柳磷 | GB 23200.113或GB/T 5009.144 | |
毒死蜱、治螟磷 | NY/T 761或GB 23200.8或GB 23200.113 | |
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 | NY/T 761或GB 23200.112 | |
氟虫腈 | SN/T 1982或NY/T 1379 |
2.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表2。判断依据同本文“风险监测”相关规定。
表2 畜禽产品监督抽查部分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抽查品种 |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鸡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鸡肉 | 氯霉素 |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猪肝 | 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3.水产品
水产品监督抽查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表3。
表3 水产品监督抽查部分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氯霉素 |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孔雀石绿 | 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用以上液质法检测。 |
硝基呋喃代谢物(AOZ、AMOZ、AHD、SEM)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氟喹诺酮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四)判定原则
根据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法律规章或相关标准判定。所检样品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检测结果的确认和报送
1.抽样单位在任务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于送样后三日内将样品信息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测机构在收到样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确认检测结果。
2.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各相关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给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当地市农业农村局。当地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送达被抽查人。要注意留存被抽查人接收证据,留存签字书证。
3.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4.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理复检通知书》,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复检机构下达《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通知书》,同时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复检样品交接工作。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具体操作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执行。
5.各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监督抽查认定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6.各相关承检机构每次必须提供至少一个样品的全部检测参数的原始记录和图谱等相关资料报牵头汇总单位。
7.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等报牵头汇总单位,并及时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牵头汇总单位自收到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8.未经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附件:1.种植业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表1.1-1.5)
2.畜禽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表2.1-2.5)
3.水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4.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一览表(种植业产品)
5.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一览表(畜禽产品)
6.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一览表(水产品)
附录:水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法
相关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附件1-6)和水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