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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8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部分修改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十四条中的“《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二)将《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昆政发〔2001〕3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将《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号)第一条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修改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 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九条修改为:“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滇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审查事项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餐饮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不予年检。”
 
    (二)将《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50年以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具有特别价值的树木”。
 
    (三)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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