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食品添加剂》法规中指出:食品添加剂应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质量或标准:
(1)食品法典咨询规范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和纯度;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3)经食品问题分析和技术考虑小组委员会批准。
2.新加坡
新加坡《食品条例》第15(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口、出售、宣传、制造、交付任何许可的食品添加剂,除非该食品添加剂的纯度符合本部分规定的规格。如果没有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纯度应符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 / 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的建议。
3.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标准局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制定了MS 1282系列9个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1部分:酸度调节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2部分:防腐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3部分:抗氧化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4部分:增味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5部分:稳定剂、增稠剂和胶凝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6部分:溶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7部分抗结剂》、《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8部分:色素》、《食品添加剂规格 第9部分:乳化剂》。
4.菲律宾
菲律宾《食品添加剂列表》(2006更新版)规定:根据本通函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适当的食品级质量,并且始终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JECFA建议的适用的标识和纯度规格。在没有的情况下,这些规范由负责的国际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在安全性方面,食品级质量是通过符合整体规范而不仅仅是个别标准来实现的。
5.越南
越南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系列的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防腐剂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稳定剂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金属螯合剂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色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固化剂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合成甜味剂国家标准》。
6.文莱
文莱《公共卫生(食品)条例》规定:在文莱进口、出售、宣传、制造、交付任何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的纯度应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规格。如果没有这样规定,允许的食品添加剂的纯度应符合JECFA的建议。
7.印度
印度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标准)条例 2011》中制定了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
8.斐济
斐济《食品安全条例2009》的PART II 与CAC的关系中规定:如果产品没有根据该法或条例制定标准,则可以使用相关的Codex标准,但需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PART VI 第27(1)规定,除非本条例有规定,否则在食品中允许使用在Codex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中列出的食品添加剂,并且最大使用限量满足标准要求。
9.南非
南非《杂项食品添加剂条例》中指出:在南非没有制定明确的杂项食品添加剂规格的情况下,执行CAC推荐的食品添加剂规格,以及由信誉良好的国家或国际机构制定的适当规格。
《食品着色剂条例》中指出:食品着色剂应遵守JECFA发布的食品着色剂标识和纯度的最新规范,如果着色剂未在该规范内规定,则参考《食品化学品法典》(FCC)的规定。
《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