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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计监督字〔2018〕66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制定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5日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及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跟踪评价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和粮食及粮食制品3部分(具体名称见附表)。
 
  (二)跟踪评价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奶片、炒米、楚拉、酸酪蛋(奶干)、毕希拉格、含乳固态成型制品、奶豆腐、奶皮子、奶茶粉和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生产卫生规范(标准文本查找请登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的食品标准项)。
 
  以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
 
  三、工作方式
 
  (一)依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bz.cfsa.netcn:9001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平台)广泛收集对每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标准使用各方均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上的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可针对每个单项标准设定的技术指标、标准文本内容、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或依据。
 
  (二)按照产品类别,通过量化评分,开展产品专项跟踪评价。以各类食品产品为对象,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开展专项评价,横向评价不同类别食品产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食品产品专项评价问卷可以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三)对国家拟修订的标准或重点标准,统一组织意见收集。对列入修订计划的标准、部分涉及面广的重点标准或公众、行业关注的标准,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更加有指导性和针对性的意见收集。通过标准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分别组织统一培训、调研,对常态化模式所收集的信息缺失或不充分的问题进行深度调查收集,深入客观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执行成本等。
 
  四、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参与标准跟踪评价,采取培训会、座谈会、网上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评估各方意见建议。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配合国家确定的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参与牵头单位为黑龙江和陕西、北京和河北、北京3个协作组开展的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三)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要会同同级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依法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参与标准跟踪评价,可以采取培训会、座谈会、网上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评估各方意见建议。
 
  (四)盟市和旗县卫生计生委(局)、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要分别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开展我区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认真收集、反馈建议和意见(反馈电子信箱:nmwjwjdc@163.com)。
 
  五、工作时间
 
  将利用3至5年时间协同开展相应类别产品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全面深入了解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建立长效机制,组建专业队伍,安排相应经费开展标准跟踪评价。结合工作任务细化本辖区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合理分解跟踪评价工作任务,带动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与跟踪评价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指导解答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检验人员、企业正确理解、准确掌握标准规定,切实做好标准执行,促进标准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水平。通过跟踪评价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标准误解、缺乏认识等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解决。同时大力宣传标准在带动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方面发挥的作用,让社会各方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七、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要求,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需要配备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相关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省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附件:   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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