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总体认为经多次修改后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针对生产经营规范和文字表述等提出了审议意见。
12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修改。
有组成人员提出,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但没有说明按照什么标准检验,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款表述为“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法规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多处修改,例如,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三审稿第二条第二款由“食品网络经营的管理”修改为“食品的网络经营管理”;建议将三审稿第二十条第二项“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品种”修改为“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与第十二条中“经营类别”的表述保持一致。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