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现将2018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2018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第四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均已超过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19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和第四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