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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提示: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调整,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49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的涉及价格监督的3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执行。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0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调整,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49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的涉及价格监督的3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执行。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0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特此公布。
 
       附件:

1. 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涉及价格监督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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