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