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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0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详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详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2.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doc
 
    3.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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