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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同时废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优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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