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
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9月13日厅务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要求,全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要深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户进行排查,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辖区内所有猪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检查是否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如发现使用,立即向自治区农牧业厅报告;如排查未发现使用,也要零报告。发现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要立即暂停使用,封存猪血液制品原料,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企业的所有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原料等不得移动出厂。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解除控制继续生产使用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立即上报,饲料生产企业要在饲料和兽医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二、对辖区内所有猪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门店进行摸底排查,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企业及销售门店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和兽医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排查,要求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排查,检查是否有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我区是受非洲猪瘟疫情威胁的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要求,自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做好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尽快印发公告,把公告宣传到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门店、养殖场户,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各盟市要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
联系人:翟进勇 0471-665292 13614719958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