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第27号令)要求,现就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督促食品流通环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网络食品安全义务,保障食品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一)关于第三方平台备案
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第三方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二)关于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2、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3、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4、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5、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食品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6、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7、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关于重点检查内容
对第三方平台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备案情况,制度建立及其公开情况,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建档和记录情况,食品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情况,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和信息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服务情况等。
四、监督管理
(一)关于日常监管管辖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由其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并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
(二)关于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
对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平台信用状况,确定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推动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做好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第三方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升网络食品从业人员自觉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全面落实执法检查。网络食品经营具有经营地址虚拟性的特点,监管难度大。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此次专项检查,与日常实地巡查、网络监测等工作结合起来,全面督促第三方平台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总结一批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查办一批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保障网络食品经营安全。
(四)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工作情况总结和报表邮件报送市局食品流通处。
附件: 食品流通环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报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联系人:应重华,邮箱:yingchonghua@smda.gov.cn,电话:23118173)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