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等4件省政府规章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pdf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