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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办食品生产〔2018〕2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0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对植物油特别是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为此,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要求对植物油特别是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为此,省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简称“公告”)的要求,在全省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的检查。为此,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时间
 
    从2018年8月1日起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规范产品的食用植物油标识。12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对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规范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三)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20日前,以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为单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王 铿
 
    电  话:0791-88555383
 
    邮  箱:22136676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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