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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申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中绿审〔2018〕1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4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核心提示:为及时、科学、公正地处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中的申诉,维护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申诉处理工作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各地(绿办)中心: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中的申诉处理是维护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工作环节,也是保证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制度保障。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申诉处理工作,保证申诉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申诉处理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申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原则和申诉条件,为科学规范开展申诉处理工作提供依据。
 
    现将《工作细则》印发你办,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绿色食品申诉受理单
 
    2.申诉处理意见单
 
    3.申诉处理决定审批单
 
    4.绿色食品申诉处理通知书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8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申诉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及时、科学、公正地处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中的申诉,维护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申诉是指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人对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作出的结论存在异议,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包括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初审、综合审查、专家评审和颁证决定等)
 
    第三条中心审核评价处负责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申诉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诉处理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专业生产技术等为依据。
 
    (二)为体现公正性,申诉所涉及的作出原审查意见结论的相关人员不参与申诉处理。
 
    (三)处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对所涉及到的有关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处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公正,不应有针对申诉提出人的任何歧视行为。
 
    第五条申诉人向中心提出有效申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应于收到相关审查意见结果10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申诉人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出,并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三)申诉人应是申诉事宜的直接相关方;
 
    (四)申诉人应提交相关支持申诉事项的证据。
 
    第六条中心审核评价处收到申诉人正式提交的相关申诉材料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绿色食品申诉受理单》。申诉人及申诉事项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申报材料中存在造假行为的,如伪造合同、发票、证书、现场检查报告及照片等;
 
    (三)《调查表》或《现场检查报告》中体现使用绿色食品违禁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
 
    (四)申报材料中存在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违规超量使用情况,且同时体现在《现场检查报告》中的;
 
    (五)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检测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
 
    第七条中心审核评价处受理申诉后,经处长确认,指定专人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
 
    第八条申诉处理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第九条申诉处理工作组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一步现场核实、专家评审的,应提出相应的申诉处理意见,填写《申诉处理意见单》,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审核评价处处长签署意见。
 
    第十条申诉处理工作组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填写《申诉处理决定审批单》,经审核评价处处长确认后,报分管主任审核,中心主任签批。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工作组根据中心主任的签批意见,向申诉人发送《绿色食品申诉处理通知书》,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心审核评价处负责将申诉相关材料记录归档于申诉人的申报材料中。
 
    第十三条申诉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心审核评价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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