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姜有为
2018年6月2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沈政令〔2010〕第17号)
二、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政令〔2005〕第46号)
三、沈阳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39号)
四、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沈政令〔2012〕第36号)
五、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沈政令〔1991〕第40号)
六、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7〕第12号)
七、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政令〔2001〕第7号)
八、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沈政令〔2005〕第51号)
九、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沈政令〔2007〕第73号)
十、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沈政令〔2011〕第30号)
十一、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40号)
十二、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沈政令〔2012〕第37号)
十三、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沈政令〔2008〕第1号)
十四、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政令〔2002〕第17号)
十五、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沈政令〔2011〕第2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