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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2018年5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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