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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健食品法规和监管制度介绍(一)- 日本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4
核心提示:各国保健食品法规和监管制度介绍(一)
   世界各国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范畴、管理制度不尽相同。
 
  在美国,被称作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
 
  在澳大利亚,被称为补充医药产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s);
 
  在日本,被定义为功能性食品(Functional Foods);
 
  在欧盟国家,为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
 
  在德国,则称之为“改善食品”(Perform Food);
 
  在加拿大,为天然健康产品(Natural Health Products);
 
  在韩国,为健康功能食品(Health Functional Food)
 
  20世纪 80年代末,日本人创造了“功能食品”这个词;而日本也是惟一界定功能食品的国家。在日本的分类中,“功能食品”一词实际上是为“特殊健康需要而设计的食品”(Food forSpecified Health Uses)的简称。1991年,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制定了一套 FOSHU的产品管理、批准的法规体系,FOSHU是指那些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成分并被官方证明有效的食品总称,也即特定保健用食品或功能性食品。这类产品最初由《营养改善法》(现称健康增进法)写进法律。FOSHU产品必须向消费者厅提出许可申请(从 2009年 9月起,上市许可权由厚生劳动省移交至消费者厅),经个案审查符合消费者厅所制定的特定要求,获得批准后颁发特定保健用食品许可。
 
  定义和范围
 
  广义上讲,FOSHU指含有影响人体生理机能的保健功能成分,改善与生活方式有关的疾病,有助于增进健康并可用于特定保健用途的食品;使用对象主要是关注自身健康的人群和有轻微不适的人群。
 
  2001年 4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并实施了有关保健食品新的标示法规——“保健功能食品制度”,是以营养补充以及声称具有保健作用和有益健康的产品为主要对象,将其大体分为两类: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
 
  1.特定保健用食品(类似于中国的功能类保健食品)是指能够调节机体功能作用或降低因生活习惯引起的健康风险,在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等相关科学依据经审查并经主管部门许可后,可以依法标识特定保健用途的食品。
 
  特定保健用食品标识的许可需要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安全性、功能性的评估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新成分安全性的审查意见,以及厚生劳动省关于是否与《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标识相抵触的意见,并经过国立健康营养所或官方认可的试验机构的定量试验分析,最后由消费者厅长官作出是否许可的审批。
 
  2.营养功能食品(类似于中国保健食品中的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特定的营养成分为目的保健功能食品。其中营养成分的种类及含量必须符合厚生劳动省制定的标准,涉及 12种维生素和 5种矿物质。
 
  该类食品的生产只要符合厚生劳动省制定的规格和标准,不需要许可申请以及事先申报,可以自由地进行营养功能的标示,采用市场监督、监测的方式进行管理。
 
  审批机制
 
  日本厚生省根据所提出的 12种功能成分成立了 12个功能性食品委员会,分别对不同功能成分的特定保健用食品进行安全性、功能性和标签等审查。并分为针对特定保健食品的个别许可型,和针对营养保健食品的规格标准型。前者的全部审批过程至少要 6个月获得特定保健食品许可,申请必须包括支持健康声明的医学和营养学论证文件,功能成分推荐剂量的医学和营养学证明,成分安全性说明、物理、化学属性及相关测试方法和成分分析等。营养功能食品则可直接上市销售,无须申请许可。但政府可进行市场监督,抽样检查。
 
  安全性及有效性
 
  日本厚生劳动省对特定保健食品的安全毒理学评价和保健功能评价均要求进行动物和人体试验,同时对安全毒理学评价和保健功能评价规定了指导原则。
 
  1.安全性相关准则包括:
 
  (1)产品及其有效成分是安全的
 
  (2)有较长的食用历史;若食用历史不够长的,必须提供充足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3)有效成分相关试验方法明确
 
  (4)不破坏食品本身含有的营养成分
 
  (5)不与“药事法”相抵触,以及不存在与营养学相违背的问题
 
  2.有效性相关准则包括:
 
  (1)证明具有维持促进健康的作用
 
  (2)保健作用的科学依据十分明确;包括有效成分的作用机理、体内代谢情况以及产品确定的每日摄入量等
 
  (3)能够确定合适的摄入量
 
  (4)是日常可以食用的食品
 
  标示制度
 
  《功能性食品标示制度》自 2015年 4月 1日起开始由政府颁布实施,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备案管理
 
  新规规定:无需人体试验,生产企业只需于上市销售的 60日前向消费者厅提交符合与其声称的功能相符的科学依据备案,即可上市销售。科学依据主要是指:
 
  (1)根据所有已有的能够证明有效成分有效性的论文进行综合评价,从而认为其具有功能性
 
  (2)备案产品的临床试验证明其具有功能性(需提前进行实验并形成论文)。
 
  2.涵盖范围广
 
  新规涵盖了除酒精类产品的所有食品,包括既有的营养功能食品、加工食品,以及生鲜食品等。例如:如果种植出的特殊番茄中番茄红素含量丰富,即可在包装上标注“可辅助改善血管功能”等内容。
 
  3.可标示功能作用于人体器官部位可具体标注对于人体作用的器官部位,如“有益保护眼睛”、“有益改善关节不适”等等。
 
  4.申请时间短
 
  相对于“特定保健用食品”的申请时间长新规占有绝对优势,时间只需 60天。
 
  自 2015年 4月 1日日本开始实施功能性食品标示制度以来,至 2017年 9月已历经近两年零 5个月的时间。在这两年多时间里,很多日本食品企业踊跃推出功能标示食品,截至今年上半年所受理的来自近乎 200家企业的功能标示食品就达 600多种。这些功能性食品中,从原料来看,声称“抗性糊精”的占据绝对优势;从功能来看,声称“抗代谢综合征”的最多;“眼睛”“皮肤”“精神疲劳”等新的功能声称不断出现。
 
  功能成分方面
 
  自新制度实施以来,在原料功能成分方面,抗性糊精原料成分在特定保健食品中的应用最多; DHA和γ-氨基丁酸(GABA)的应用产品数并列第二,均为 49种;双歧杆菌(BifiX、加氏乳杆菌等)的应用产品数为 46种,居第三位;其他特定保健食品领域应用的原料成分也占不少。
 
  功能诉求方面:
 
  位居前 3位的“减少脂肪(抑制吸收)”、“糖分吸收、血糖值”和“中性脂肪”都和人体代谢综合征有关;值得关注的是新原料成分“五层龙属植物来源五层龙多酚”、“大麦β-葡聚糖”。
 
  标签及声称
 
  功能食品标签要求严格规范,FOSHU标签必须包括:经认证的健康声明,推荐每日摄入量、营养信息、正确服用指导、过量服用警告、关于用量、储藏方面的特别提醒及其他相关信息。标签上任何误导消费者的信息都是法律禁止的。国产商品必须有卫生部(MHW)的批准标志,进口商品必须有许可证标识。“功能食品补充法规”中特别强调,所有功能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文字必须使用日文。另外,补充规定中还提出,所有功能食品的说明书中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文字,如主要成分的含量为“高、丰富、大量”等字样,必须具体标明主要成分的含量是多少 mg(或 g)。如果功能食品的主要成分为植物提取物,应标明其具体来源,不得含糊,以免误导消费者(如生产商将中国进口的人参原料标为“高丽参”这样的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生产商如在其产品标签中有夸大宣传疗效或介绍该产品具有未经批准的功能的文字出现,一旦被厚生签省查到就要面临巨额罚款。日本厚生省要求功能食品必须具有普通食品的形式,而且必须有明确的功效成分,但仅能在《营养改善法》规定的范围内声称具有某种被认定的保健功能,绝对不能声称可用于治疗疾病,否则违反日本的《药物法》。
 
  Highlights forreview:日本对 FOSHU进行研究时突出的一点是,明确具有保健功能的活性成分,并确保这类食品是安全有效的。按照厚生省要求,由生产商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明确标出功效成分含量。在产品的生产管理过程中,按照两个指南执行,一个是《GMP指南》,针对生产和品控,从各程序的标准、责任人等多方面进行管理。另一个是《原料安全性自检指南》,涉及到两个要点:必须收集基础原料的安全性毒性信息,根据当前的饮食经验,对安全性不能确保的原料必须进行毒性实验。剂型:以普通食品形态为主;安全性:须经安全毒理学评价证实安全无害,提供安全性证实资料;功效:功效声称须符合《保健功能食品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标识:需标注 FOSHU的特殊标志,还要标明注意事项和警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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