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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省法制办起草了《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省法制办起草了《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sdfzbfz3c@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说明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法制办组织起草了《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自2006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鼓励企业增强商标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品牌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认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少数企业背书问题,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要求,且在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滋生一些弊端。对此,我们与省工商局进行了研究讨论,并着手对我省的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发函指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并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和适时废止。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明确要求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按照通知要求,省法制办起草了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与省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8〕6号),对清理范围、清理原则、清理方式和基本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清理,我省与著名商标制度有关的规章只有1件,即《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工商局提出了建议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清理意见。省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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