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桂食药监办食餐〔2018〕2号(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通知)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精神,现就我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要求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地要通过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体传播方式宣传本通知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厨房、餐厅的显眼位置张贴有关警示性标语,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