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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标准化专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
 
    第三条 标准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质监局负责编制全省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标准化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标准化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标准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配合省财政厅对标准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标准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国际、国家标准以及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组建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三)国家级、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项目;
 
    (四)省质监局开展的标准化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包括:标准化创新、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平台及基地建设、标准化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TBT)等。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按照标准化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保障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突出重点。标准化资金重点用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结合江苏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特色推进技术标准在各相关领域试点、示范、实施和运用。
 
    (三)公开透明。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保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规范管理。标准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责问效机制。
 
    第二章标准化资金支持的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资金主要采取财政专项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标准化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
 
    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项目(以下统称标准化项目)的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标准化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资金由省质监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对标准化项目进行专项补助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的补助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30万元;
 
    2.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2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4.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5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6.承担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5万元;
 
    7.新成立的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试点期内每年补助5-20万元,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新增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每项补助10万元。
 
    第三章 标准化项目立项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立项应当紧紧围绕江苏经济发展战略,以江苏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第十条 国际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承担国际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等项目立项,由省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试点和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省质监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省质监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评审、公示后立项。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应加强对标准化项目的立项管理,未经省质监局组织申报或立项批准的标准化项目不予安排标准化资金。
 
    第四章标准化资金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用于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国家级和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团体标准试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成立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项目,以及省质监局用于标准化创新、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平台及基地建设、标准化研究、技术性易措施应对(TBT)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省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用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留,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纳入省质监局部门预算的标准化资金,由省质监局每年依据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和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并申报年初预算,年中结合项目实施或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进度,按预算执行和财务制度要求分期申请支付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预留专项管理的标准化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
 
    (一)省质监局于每年4月底前,统计汇总上一年度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的单位履职完成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上一年度国际、国家标准化专项补助建议。
 
    (二)省财政厅对省质监局报送的资料及补助建议进行审核,会同省质监局按标准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到省级单位。
 
    第五章标准化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资金应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化专项任务,制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资金的专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标准化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标准化资金允许开支的范围。
 
    标准化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标准化工作中的资料费、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和培训费用等开支,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四)标准样品的研复制;
 
    (五)标准的技术审查、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地方标准备案;
 
    (十)标准培训;
 
    (十一)与标准化管理或标准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项目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标准化专项工作立项申报程序进行报批,并相应调整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由省质监局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化资金,上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到期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六章标准化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省质监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标准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质监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化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质监局对标准化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标准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达给省质监部门使用的标准化资金,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使用和管理,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不在本办法规范的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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