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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4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文件精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文件精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规范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设立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创新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加强企业技术标准制订和实施、支持企业对首台(套)重大装备首购、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和进行新型研发模式创新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产业技术创新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配合市经济信息委组织资金申报、审定安排;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产业技术创新资金年度安排方案,组织资金申报、审定安排,配合市财政局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科委等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资金安排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向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产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采用事后补贴(奖励)的方式无偿资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产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研发机构建设补贴、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成果转化补贴、企业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补贴、企业标准制定奖励、首台套首购风险补贴、人才引进及新型研发模式补贴和其他对产业技术创新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补贴,以及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研发及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照资金申请指南,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上年度全市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对产业技术创新资金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调剂安排。
 
    第八条 补贴(奖励)额度及标准。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贴:
 
    1.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每户企业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支出额30%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每户企业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支出额30%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国家有关部委评定优秀等次的每户企业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支出额30%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有关主管部门优秀等次的每户企业对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支出额30%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和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按其购置研发试验关键设备投入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补贴。
 
    (三)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成果转化补贴:
 
    有市级立项并在渝成功实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补贴。
 
    (四)企业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补贴:
 
    有市级立项并在上年度经鉴定的新产品,单个新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按照新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额给予不高于6‰补贴。
 
    (五)标准制定奖励:
 
    对企业牵头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项目,于上年度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首台套首购风险补贴:
 
    首购首用经认定的本地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实际支付额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开展新型研发模式补贴:
 
    对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2年内按企业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于1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补贴;对通过开展众创、众包、众筹等内部孵化模式培养研发团队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按当年实际支出不高于10%对企业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多项资金补贴或奖励,原则上每户企业每年度资金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十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企业纳税信用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四)上年度有研发活动并将研发投入报统。
 
    (五)在同一申报方向尚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表及补贴(奖励)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测算依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获奖或资质认定文件等附件材料。
 
    (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自愿申报,每年集中审查1-2次,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每年3月底前发布资金申请通知,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可于6月底前在市经济信息委资金申报网(http://cx.cqfund.gov.cn)申报,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由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初审、中央在渝企业由中央在渝企业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无在渝主管单位的中央在渝企业或其他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指定接件中心。
 
    (二)专家评审。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相关评审意见。
 
    (三)部门会商。市经济信息委结合评审意见,将申报资料分类,会同市财政局与相关市级部门会商,初步确定拟补贴(奖励)的企业和项目。
 
    (四)上会研究。综合平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网上公示。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起草拟支持企业及对应支持项目目录,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7天。
 
    (六)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补贴(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联合市经济信息委下达资金计划。
 
    (七)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市区两级财政按程序将资金全额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相关工作可由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的补贴(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对应项目的技术创新活动,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完成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发挥技术创新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资金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市级部门视情况轻重将暂停财政资助并依法追回项目的产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款,将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三年内不予批准纳入产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范围,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骗取财政资金;
 
    (二)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原新产品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财政奖励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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