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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有机食品发展的指导》意见(黑农委函〔2018〕5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有机农产品供给,促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绿色、有机食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有机农产品供给,促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绿色、有机食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方向,以稳步增加认证产品数量,保障认证产品安全,扩大生产、供给规模和提高管理规范化程度为重点,加强绿色、有机食品原料基地监管,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权威性,努力实现“推动黑龙江由大粮仓变成绿色粮仓、绿色菜园、绿色厨房”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提升定位,率先发展。绿色、有机食品工作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紧密融合,力争实现绿色、有机食品率先发展,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农业部门发挥好在统筹谋划、政策引导、投入支持、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从严监管,质量优先。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全面落实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化生产,强化证后监管,不断提升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全省绿色、有机食品发展的总体工作,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基地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绿色、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三)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注重整体性和协调性,省级部门强化指导和监督,市级部门突出组织和协调,县级部门具体实施,发挥各级农业部门合力,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在坚持准入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稳步扩大总量规模,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对安全优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绿色、有机食品原料基地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1.稳步扩大原料基地规模。在稳定发展水稻、大豆、玉米等大宗粮食作物基地的同时,重点发展绿色、有机杂粮杂豆基地、蔬菜基地、食用菌基地,积极拓展标准化基地建设领域,继续扩大总量规模。到2018年底,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力争突破8000万亩。
 
    2.切实提高原料基地标准化水平。基地建设单位要健全基地环境保护制度、生产技术指导和推广制度、绿色、有机食品专项培训制度、生产档案管理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综合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制度,逐步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生产管理体系、投入品管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产业化经营体系。
 
    3.加强绿色有机示范区创建工作。积极申报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和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区,拓展绿色食品产业功能与发展空间,提高综合效益,宣传展示绿色食品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化发展,辐射和带动全省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发展上水平。
 
    (二)增强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化经营能力,促进实现优质优价。
 
    4.强化基地与加工企业利益联结。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通过契约联结、服务联结、资产联结等多种形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双赢。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的模式,采取“定单农业”、“带地入社”、“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手段,不断扩大利益联结的范围,拉动农户直接进入市场。
 
    5.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精深加工。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企业由“原字号”为主向精深加工为主转变,大力发展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绿色、有机食品产品,加快实现品牌由认知度向认可度、由影响力向竞争力的转变。重点搞好大米、山特产品、水产品和蔬菜等产品的深度开发,延长产业链条。同时,提高产品包装档次和设计水平,挖掘企业和产品文化内涵,增强品牌底蕴,提升绿色、有机食品产品的附加值。
 
    6.提高绿色、有机食品市场营销水平。鼓励引导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直销配送和特许经营等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积极组织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拓宽市场和网络建设。鼓励企业和合作社开展众筹、个人和集团定制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营销,加强以黑龙江大米网为核心的绿色、有机食品品牌宣传、展示、交易电商平台的建设。
 
    (三)推进全程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7.严格管控绿色、有机食品原料基地环境。创新监管机制,积极推进监管工作前移,变定期监管为常态监管,部门监管为社会共同监管,对生产基地的土壤、水、大气等环境指标进行重点抽检。严把新建基地的环境关,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不能有污染企业,做到“稍有不合,坚决不批”。
 
    8.加强基地投入品使用监管。基地实行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建立基地投入品专供点,指导农户按照绿色、有机食品投入品使用要求购买及使用。县级农业部门协调环保、药检、土肥和农技推广等单位建立综合监督管理队伍,在备春耕、春种、夏管、秋收等投入品使用关键时间节点,对基地投入品进行监管,严格按标准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数,每年至少完成4次基地投入品销售及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推广基地农户联保责任制,发挥农户基地建设的主体作用,使每个基地农户都能诚信种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
 
    9.加强生产企业加工环节监管。严格执行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制度,提升工作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抽调监管员开展联检联查。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办法,杜绝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质量安全。建立绿色、有机食品企业诚信档案,建立“退出”机制,取消严重违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和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标志使用权,并公开曝光。加大产品抽检力度,突出畜禽、果蔬、食用菌、水产品和深加工等高风险产品的抽检比例,充分发挥抽检风险预警和防控的目的。
 
    10.掌握市场终端产品质量动态情况。积极协同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在大中城市组织两次以上绿色、有机食品质量专项检查,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随时抽查。建立常规和动态相结合的绿色、有机食品质量监管机制,确保我省绿色、有机食品产品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1.加强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以产品认证和监管相关制度为抓手,指导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合作社开展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驻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新认证企业和产品当年都要进入质量追溯平台,已认证的要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部进入追溯平台。完善追溯信息,明确生产环节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尽快实现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和加工企业“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切实提高我省绿色食品诚信度和公信力,在全国叫响黑龙江绿色食品品牌。
 
    (四)有效提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权威性。
 
    12.推进认证初审职能下放是提高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权威性,增强认证规范性的有效措施。落实认证检查制度,省级部门负责统筹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总体工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绿色、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2018年,在巩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绥化4个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在哈尔滨、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大兴安岭等9个市(地)和省森工总局开展绿色食品初级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认证职能下放。将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和大兴安岭列为有机食品材料审核和初级农产品的现场检查职能下放试点,力争2020年实现全部下放。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绿色、有机食品工作的领导。目前,全省绿色、有机认证面积达到7600万亩,占全省播种面积的三分之一;实物产量超过4000万吨,两项指标均位居全国首位,质量安全对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有机食品管理工作,强化基地种植、加工和市场销售环节的把控,确保质量安全。要将绿色、有机食品规范管理等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稳步实施,确保成效。开展认证审核试点的市级农业部门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认证审核部门、设置专职人员,确保认证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检查、产品检测等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未列入试点的市(地、局)要尽快成立工作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为尽快开展认证审核和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二)落实责任,强化绿色、有机食品属地管理职责。建立“以属地监管为原则、行政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综合监管运行机制。基地建设主体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建设主体和基地环境进行日常监管,省级部门通过开展基地环境监测以及年度检查、产品抽检等措施,对创建主体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基地产地环境、基地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档案记录、产业化经营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三)强化能力,提高对绿色、有机食品管理水平。加快健全地方工作队伍体系,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充实人员,推动工作机构向基层延伸。继续抓好检查员、标志监管员的培训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工作能力。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采取现场办公、集中审验的方式,落实企业年检、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质量风险预警、产品公告等监管制度,并对相关工作开展指导,进一步交流经验,带动市、县两级工作机构提高绿色、有机食品管理工作水平。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经验,搞好推广。各地要加强绿色、有机食品检查员、监管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绿色、有机食品检查员,满足监管、认证等工作的需要。加强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内检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宣贯标准、沟通信息、质量保障、风险预警中的重要作用。
 
    (四)完善技术标准,推广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方式。省级农业部门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突出“安全、优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推进地方特色优势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规程制订工作,为落实标准化生产提供技术规范。市级农业部门组织对基地各级管理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对接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及基地内农户的绿色、有机食品技术、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开展专项培训,培训档案完整保存。县级农业部门向农户发放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者使用手册、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并指导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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