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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核心提示:《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8日

    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处置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3.监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件报告

    3.3事件评估

    3.4级别核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演习演练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附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标准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省农业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处置原则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高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确认为Ⅰ级事件的,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Ⅱ级事件的,省农业厅迅速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Ⅲ级、Ⅳ级事件的,分别由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省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分管厅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厅办公室、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厅科技教育处、厅政策法规处、厅市场信息处、厅种植业处、厅经济作物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厅直属机关纪委、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湖北农村信息宣传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省植物保护总站、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省蔬菜办、省果茶办以及事件发生地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邮编:430070;电话:027-87665821(传真),027-87665830。 省农业厅受理电话:027-87665821。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处室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舆情监测和引导应对等工作。

    (2)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负责协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3)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4)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监测和协调指导。

    (6)厅种植业处:负责组织协调由农药、肥料等引起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厅经济作物处:负责组织协调蔬菜、果茶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参与组织与饲料及禽兽养殖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瘦肉精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省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

    (10)厅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建议市县纪检部门对农业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1)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2)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负责由产地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参与组织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湖北农村信息宣传中心: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收集、报送、汇总及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15)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省植物保护总站:负责开展由农药引起的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7)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负责开展由肥料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8)省蔬菜办公室:参与组织蔬菜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9)省果茶办公室:参与组织水果、茶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0)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与畜禽养殖违规使用兽药或禁用物质、“瘦肉精”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等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与畜禽屠宰环节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1)省水产局: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2)厅内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5.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厅科技教育处、厅种植业处、厅经济作物处、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等处室单位负责或其中一个处室单位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厅内业务主管处室或单位为主负责。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专家技术组

    组成:省农业厅、省农科院、中国农科院油料所、华中农业大学等省内单位的农业、农安、食安、质检、农兽药法律等方面专家队伍组成专家技术组。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 监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监测预警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制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各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饲料及畜产品违禁物质污染、兽药及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及收贮运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3.2事件报告

    省农业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小时内向省农业厅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Ⅳ级事件时,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1.5个小时内报省农业厅。

    (4)省农业厅在接到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厅办公室、对口处室单位,按程序及时向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农业厅应在2个小时内报农业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简要经过。 = 1 * ROMAN I级、 = 2 * ROMAN II级、Ⅲ级事件,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省政府不能超过2.5个小时。

    (2)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省农业厅接到I级、II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和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省政府;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农业部批准,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通报。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件发生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农业厅报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农业厅加强指导。

    (1)响应的升级:当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事件发展进一步加重,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由省农业厅牵头启动预案响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1)省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省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向省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 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I级、Ⅱ级、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I级、Ⅱ级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由省农业厅报送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I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农业部规定,由农业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技术鉴定工作。当发生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农业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立即采取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以事发地同级人民政府为主解决,省市级财政予以补贴。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附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等级

评估指标

响应级别

响应部门

 

 

  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响应

 

 

农业部

   

 

 

 

   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市州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农业厅

   

 

 

   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Ⅳ级

(1)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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