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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商务部
核心提示: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2016年8月22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41号和第40号公告,决定将该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21年。
    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2016年8月22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41号和第40号公告,决定将该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21年。
 
    2017年12月26日,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该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六条,决定自2018年2月27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7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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