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4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州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名商标是指在阿坝州内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指向的商品各项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本着申请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知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阿坝州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分管副州长任主任,对口联系副秘书长、主管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为成员,负责认定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知名商标评审组,由有关部门推荐的人员组成,负责评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工商局(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
(二)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农牧局、州商务局、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旅发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法制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其它有关部门。
第六条 每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不少于21人组织认定知名商标。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申请人是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并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使用的商品类别符合《商标注册证》核准的范围;
(三)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满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至申报当年的8月15日前满三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安全,市场信誉良好,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州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权属无争议,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和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三年未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不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标申请表》,申请人自行选择《商标注册证》中核定商品项目内的1—3件商品项目填报申请表;
(二)申请人在本州依法登记注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核准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商标管理制度复印件;
(六)申请商标的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近三年经财务审计报告,如申请人当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来,可先提交企业自行统计签章的财务报表,待审计报告出来后及时补报或在实地考察时提交考察组;
(七)申请人所在地税务(国地税)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三年纳税额及未被税务部门查处的证明材料原件;
(八)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商品近三年在州内外同行业排名证明材料原件;
(九)申请商标商品近三年在州内外5个不同地区销售的证明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电子文档方式报送;
(十)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3份主要广告宣传投放量、宣传媒介形式、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电子文档方式报送;
(十一)申请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取得或必须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环境评估、以及质量体系认证等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电子文档方式报送;
(十二)申请人或申请商标近五年来获得州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博览会参展或获奖的证据等证明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电子文档方式报送;
(十三)申请商标商品近三年每年1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需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十四)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签章原件。
申请复审的知名商标,还需提交《阿坝州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15日-8月15日通过网上初审电子材料,当年8月30日前结束电子材料的初审,9月30日前结束书式材料受理工作。电子材料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应在9月15日前报送书式材料。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商标电子材料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进行初审,当年8月30日前结束电子材料的初审工作。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阿坝州知名商标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予以补正,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电子材料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在15日内报送书式材料,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书式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查书式材料与网报资料是否相符,不符的,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并补正材料,未按规定补正,视为自动放弃;符合规定的,出具《申请阿坝州知名商标受理通知书》。当年9月30日前结束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邮箱报送电子材料,报送书式材料可交所在县(市)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提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县(市)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知名商标期满未复审且不满三年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因申报材料内容虚假被驳回后,再次申请距上次被驳回不足两年的;
(四)材料不完备、重要内容有涂改、印鉴不清晰的;
(五)商标权属不明确,正在转让或变更期间,核准转让或变更证明、被许可使用证明未下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当年《阿坝州知名商标实地核查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核实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实地了解申请商标使用管理情况及生产经营现状,填写《阿坝州知名商标实地核查表》。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类别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核查,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核查证明。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市)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填报《阿坝州知名商标实地核查表》。
当年10月30日前结束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地核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年度知名商标拟认定名单,形成《年度拟认定阿坝州知名商标审核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将《报告》送有关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评审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三分之二票的获准认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应在州级报刊上发布初审公示和公告。初审公示应在认定之日起10日内发布,公示期为30天。自初审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公示的商标提出异议。初审公示期满5日内发布认定公告。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州级报刊上发布初审公示和认定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及图形;
(二)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
(三)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住址;
(四)商标注册证号;
(五)认定商品项目的类别及范围;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七)知名商标有效期限;
(八)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对初审公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式两份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支持该异议的予以核查,核实成立的不予认定,不足以支持该异议或核实不成立的,通报知名认定委员会并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受理、核查、评审、认定、公示期间,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三)申请人在审查期间有违法行为发生的;
(四)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商标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终止审查的申请商标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知名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可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至正式公告期间,知名商标仍然有效,复审认定参照本办法。
知名商标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可不再参加复审,保留知名商标资格,被取消四川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不再保留知名商标资格。
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未申请复审或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该知名商标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颁发知名商标牌匾和《知名商标证书》。证书应当载明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名称、注册人住所、经认定的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案、使用的商标商品、认定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牌匾应当载明注册商标名称及图案、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名称、认定有效期限、发证机关。
第六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统一要求,将每年度知名商标的书式材料及电子文档材料、评审认定材料完整保存,在有效期内归档备查,有效期结束后,应当将书式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许可使用人可以在经认定的商品(以下简称:知名商标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字样,但必须标明获得知名商标的有效起止日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自许可、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州工商局编制发布知名商标保护名录,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各县(市)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误导公众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相同行业的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的,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登记部门不予核准。但他人商标注册或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相关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有关知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有重点地开展知名商标商品质量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知名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 知名商标有下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委员会审定,予以公告撤销,并通知所在地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有效期限内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六)、(七)项条件的;
(三)违规使用“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字样、标识,或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行为;
(四)超越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
(六)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
知名商标因前款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因前款第(三)、(五)项原因被撤销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对是否撤销知名商标存在争议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所在地主管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后未在州工商局备案的,擅自使用“阿坝州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知名商标评审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通报推荐成员单位,并撤销其资格。
(一)利用参与评审工作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 认定知名商标的工作经费,由州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认定的知名商标,在原认定期限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