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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规范条件》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证书重新进行审核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规范条件》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证书重新进行审核的依据。
 
  一、起草《规范条件》的主要依据
 
  起草《规范条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是25号文件;二是《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三是相关食盐国家标准等。
 
  二、《规范条件》的主要规范对象
 
  《规范条件》规范的对象是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上述企业可依据《规范条件》重新申请证书审核。
 
  三、《规范条件》的适用范围
 
  《规范条件》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依据《规范条件》要求,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重新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二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规范条件》对提交审核申请的企业组织重新审核。
 
  四、《规范条件》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规范条件》坚持食盐专营制度
 
  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是食盐专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的前提条件。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多品种)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当自觉坚持和维持食盐专营制度。
 
  首先,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企业。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重新申请证书的首要条件。
 
  其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食盐生产能力。《规范条件》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的要求,一是参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技术规范》(GB/19828-2005)规定。二是保障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的食盐供应安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三是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适当倾斜。
 
  第三,企业应当具备定点生产或定点批发条件。《规范条件》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第四,企业应当持续正常经营。《规范条件》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重新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两年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重新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能够持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这既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又兼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起才进入食盐流通和销售领域的实际情况。
 
  (二)《规范条件》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根据25号文件关于释放市场活力的基本原则,《规范条件》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首先,企业应当有自有品牌。根据25号文件关于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的精神,以及关于“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的改革目标,《规范条件》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拥有自主的食盐商标”。
 
  其次,批发企业可以跨区经营。根据25号文件关于“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的要求,《规范条件》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渠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相关要求,《规范条件》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可通过四种方式:一是自有运输工具;二是自建物流公司;三是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四是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且还规定前述四种方式都应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规范条件》坚持依法治盐
 
  根据25号文件关于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和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规范条件》依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相关审核条件。
 
  首先,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规范条件》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其次,依法加强企业信用和储备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规范条件》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制度等。
 
  第三,依照国家标准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条件》明确要求企业应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相关食盐国家标准、提供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同时,根据25号文件关于“加快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的要求,《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规范条件》坚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升级
 
  总体上,目前我国盐业企业技术水平较低,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的迫切需要。根据25号文件关于综合考虑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要求,《规范条件》提出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和先进生产工艺以及全自动的包装、箱(袋)装设备以及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等。这些要求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引导企业迈向中高端。
 
  (五)《规范条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条件》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重新申请证书审核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审核企业证书申请的盐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相关链接:公开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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