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7﹞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日印发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冀食药监法﹝2015﹞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将《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第一款“健康检查机构严格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删去。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