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宁夏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宁夏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订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方案,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地(市)、县(区)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完成各项跟踪评价任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任务和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相结合,通过监测数据反映标准执行情况,为适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科学分析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报告跟踪评价工作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八条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九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十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