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我委制定了《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餐饮环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
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推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保〔2017〕43号)部署,结合本市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严查无证经营行为。
2.严查超出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3.严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4.严查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行为。
5.严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二)治理餐饮服务经营者虚假宣传标识声称行为。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三)治理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无证经营、超出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及许可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3)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四)治理其他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在菜品和饮品(药酒)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的食材除外)。
2.从业人员不具备健康证明。
3.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未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台账等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区局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台账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监管职责。一是要摸清底数做好风险管控。各区局要针对整治工作要求和辖区实际,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摸底排查计划、工作报表和台账等。确保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所有第三方平台,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局结合风险分级监管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证、超范围、超期限经营,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对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行为,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接入服务,加强网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要严格问题处置。要通过摸底排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从严予以处置。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四是要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一是各区局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餐饮单位,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形成闭环,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监管职责,主动担当作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局要结合各辖区工作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宣讲会、互动活动、海报发放等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将整治工作所有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查考评和效果评估等工作情况,以及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定期监测整治工作有关舆情,及时组织回应关切。
(三)加强信息通报。各区局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通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问题,收集餐饮环节和辖区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发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区,应在发布前进行通报和交流,涉及全市或者全国范围的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委餐饮处。对于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报送。
1.各区局要严格按照上报时间和要求定期向委餐饮处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材料,上报时间统一为每月1日(统计时间为一个自然月)。
2.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或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附件4),与当月报表一并报送。
3.请各区局指定联络员,负责材料的报送工作,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5)与2017年12月份报送材料一并报送委餐饮处;报表和台账均需加盖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时间为2018年1月2日。
附件:1.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统计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 食品(餐饮) | 保健食品 | 总计 | |
检查情况 | 检查企业数(家) | |||
发现问题企业数(家) | ||||
发现问题产品数(批次) | ||||
检查发现问题(条) | ||||
处置情况 | 责令整改(家) | |||
已完成整改企业(家) | ||||
召回产品数(批次) | ||||
责令停产(家) | ||||
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家) | ||||
立案查处案件数(起) | ||||
涉案货值金额(万元) |
附件2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统计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产品名称 | 检查发现的 问题 | 问题类型 | 处置情况 |
1 | ||||||
2 | ||||||
3 | ||||||
…… |
备注:一、企业类型(填写编号):1.食品(餐饮);2.保健食品。
二、问题类型(填写编号):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2.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虚假宣传标识声称行为);3.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行为);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餐饮环节不涉及);5.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3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统计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食品(餐饮) | 保健食品 | 总计 | |||
上期末累计 | 本期新增 | 上期末累计 | 本期新增 | 上期末累计 | 本期新增 | ||
1 | 立案数(件) | ||||||
2 | 已办结案件数(件) | ||||||
3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件) | ||||||
4 | 公安机关立案数(件) | ||||||
5 | 累计货值金额(万元) | ||||||
6 | 累计罚款金额(万元) | ||||||
7 | 累计吊销许可证数(件) |
备注:此表所统计的数据均为与整治行动相关的违法案件数据。
附件4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统计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案件名称 | 查办单位 | 案件性质 | 案情简介 | 查办进度 |
1 | |||||
2 | |||||
3 | |||||
…… |
备注:案件性质填写:1.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联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3. 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案件。
填报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可同时选择此三个选项。
附件5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联络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任务分工 | 姓名 | 处室和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备注 |
1 | 生产环节月报表和台账报送 | |||||
2 | 经营环节(餐饮)月报表和台账报送 | |||||
3 | 案件查办月报表和台账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