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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三、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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