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文件
1.将《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附件2《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第九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修改为“财务资产负债表”。
2.将《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附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申请表》中“组织机构代码”删去。
二、废止的文件
1.《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4号)
2.《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315号)
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25号)
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5.《关于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146号)
6.《关于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换发批准文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583号)
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评估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35号)
对上述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