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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云南省农业厅
核心提示: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要求,我们对《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做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云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要求,我们对《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做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云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系人:杨晏模 周绮
 
  联系电话(传真):0871-65749537,0871-5749536
 
  电子邮箱:ynnyscc@126.com
 
  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邮编:650224
 
  附件: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9.12
 
  云南省农业厅
 
  2017年9月26日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云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云南省境内生产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第四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且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家庭农场(以下统称“申请人”)均可自愿提出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申请。
 
  第五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品牌培育工作。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报主体,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下设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名牌农产品评审专家组,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工作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三)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产销规模,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且产品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或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中的任一项质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受理产品除外),且认证证书有效;
 
  (七)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生产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或使用省(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近三年内,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及相关许可资质证照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受理产品除外);
 
  (五)经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或监督抽检合格证明,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六)产品生产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七)缴税证明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或销售证明;
 
  (八)具有出口业务的提供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额的相应证明;
 
  (九)所申请产品及其包装式样图片(彩色);
 
  (十)其它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产品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这种水平的能力;效益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和助农增收能力;发展评价主要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可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和循环经济的产品倾斜。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主体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登录云南农业信息网(www.ynagri.gov.cn)下载《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当向当地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并将审查合格材料报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统一行文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初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提交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名单通过云南日报、云南农业信息网、《云南农业》等媒体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产品,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标志、证书及奖牌由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统一设计、制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人可以在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和标志使用权,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扩大“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五)擅自转让、买卖或租借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三十条  逾期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证书和标志。对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人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将取消去评审资格,并由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反映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举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由相应质检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申请主体自行承担。评选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不得向申请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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