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保健品  周黑  海产品  烟台  奶粉  黑作坊  黑窝点  食品  小龙虾  葡萄酒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地方食品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各项工作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承检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各项工作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使我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职责明确、程序合法、运行规范、准确高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为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负责食品抽检监测总体计划方案制定、规范编制、文书印制、工作培训及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食品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确定和抽样检验费用核算等事宜;负责制订并实施抽检监测质量考核方案,适时对承检机构进行盲样比对考核和检验质量检查,及时记录不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负责组织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
 
  (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食品抽检监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从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食品检测中心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局及其它承检机构各确定一名专人参与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主要职责:制定抽检规范及工作流程;负责收集、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负责跟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动态信息并通报承检机构;负责食品抽检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承检机构和有关市县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食品抽检监测相关信息等。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领域全过程各项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拟定本环节年度“国抽”任务、自治区级抽检任务、专项抽检计划,与承检机构确定检验项目等事宜;督促涉及本环节各项抽检监测计划的落实;汇总本环节抽检监测数据,撰写本环节抽检监测工作总结,分类编撰本环节年度和专项抽检监测分析评价报告等;根据抽检信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相关处室及时对本环节不合格样品进行汇总、分析,并列出风险防控清单。
 
  (四)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对所有不合格样品进行异议处理和核查处置,对超过期限的不合格样品进行督办和跟踪处置,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审核确认抽检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核查处置数据,并定期统计汇总和上报核查处置情况。
 
  相关处室配合稽查局对本环节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分别汇总、分析本环节不合格样品产生的原因,并列出风险防控清单。
 
  (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对食品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服务器、安全防护设施和“食品抽检信息”专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需要发布的抽检信息进行挂网,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实现抽检信息数据对接工作。
 
  (六)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配合相关处室开展专项抽检样品的采集工作,并负责进行全区快速检测的培训和指导。
 
  (七)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抽检监测的抽样工作或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抽样工作;按规定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异议上报、核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将食品抽样信息和核查处置结果上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及自主安排的专项食品的抽检、信息发布及核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和各类食品抽检数据的上报。
 
  二、方案制定
 
  (八)食品抽检监测方案制定遵循以下流程:
 
  1、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制定总体计划和框架要求;
 
  2、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按照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检验指标、工作要求等内容,制定本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抽检监测初步计划;
 
  3、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统一汇总并统筹制订最终执行计划,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统一印发执行。
 
  4、节令食品和专项抽检计划由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统一编制下达执行。
 
  (九)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承检机构实施涉及本环节的抽检监测计划。
 
  三、确定承检机构
 
  (十)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会同规划财务处、驻局纪检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抽检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招标确定后,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成立竞争性谈判工作小组,按照相关程序要求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通过招标的承检机构最终确定检验品种和检测费用,双方约定责任,签订合同。经请示财政厅同意,对检测项目仅有1家承检机构具有检测资质的以及20万元以下的节令食品抽检、专项抽检和应急抽检等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
 
  (十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记录违规抽样、不规范检验等行为,并督促整改。
 
  四、抽检部署和培训
 
  (十二)由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牵头,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定期组织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检验机构参加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会议和食品抽检信息系统操作、抽样检验技术等培训班,组织开展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
 
  (十三)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和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抽检监测工作按计划、依规范有序开展。
 
  五、样品抽取
 
  (十四)“国抽”食品抽样任务原则上委托承担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自治区级食品抽样任务一般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其他专项食品抽样任务由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承担;各市、县(区)级食品抽样任务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特殊情况委托抽样可作临时调整。
 
  (十五)抽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规范》和抽检计划的要求,详细填写抽样执法文书。检验机构抽样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样品抽取后,应根据样品性质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运输和储存,并于5日内送达检验机构;涉及保质期短和微生物检测的样品,抽样之前应与相关检测机构提前沟通,便于检测机构提前做好检测准备,采样后按照检测机构要求的储存条件及时送达,确保样品有效,便于检测机构及时检验。抽样完成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信息填报到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
 
  六、样品检验
 
  (十六)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认可并具有食品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具备与委托任务中的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未经委托方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十七)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等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逐一详细记录检验结果数据留存备查。检验结果质量控制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量控制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十八)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抽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负责完成检验样品信息核实、检验结果信息录入、检验结果统计汇总、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检验结果分析评价等相关工作。没有经过最终核定的检验信息不能随意上传到抽检系统和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检验报告送达
 
  (十九)各承检机构完成阶段性(某一品种或若干批次)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汇总检验结果,以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于每周五12:00前报送国抽任务检验数据,于每月25日12:00前报送自治区级抽检任务和其他抽检任务检验数据,同时以Excel表格方式发送电子版。纸质版和电子版数据应保持一致,所有报送的检验结果数据应是最终检验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二十)各承检机构应按照时限要求将已核定的电子版检验报告上传至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不得随意更改已提交的检验数据。不合格检验报告上传的同时要电话告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二十一)承检机构没有办理电子CA认证,不能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的,应在不合格检验结论和数据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纸质版一式7份送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并签字确认。对检出非食用物质、真菌毒素严重超标、致病菌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重金属严重超标等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以及涉及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或者涉及敏感食品、敏感项目等异常情况的,承检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报告和问题报告送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和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检验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不合格检验结果统计表(统计表格式由抽检实施方案确定)分别抄送秘书处和相关处室。
 
  八、异议处理
 
  (二十二)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稽查局负责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启动复检程序。复检结束后,稽查局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传,进行异议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初检机构可以到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委托抽检的监管部门要组织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及专家一起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复检申请格式,见附件2)。
 
  (二十三)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稽查局负责核实并予以答复,及时将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义务。
 
  九、核查处置
 
  (二十四)稽查局负责督促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自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或检验信息上报系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关于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开展核查处置和信息核实的通知》(见附件1),将相关要求书面函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将收到的核实信息于3日内报送秘书处。各相关业务处室协助稽查局落实本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
 
  (二十五)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
 
  (二十六)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样品只对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处置;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散装食品只对流通环节进行核查处置,预包装食品对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均要进行核查处置;餐饮环节自制餐饮食品和餐饮具的不合格产品只对餐饮单位进行核查处置,餐饮环节外购原料的核查处置要延伸到流通或生产环节。
 
  (二十七)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完毕后,稽查局负责在食品抽检监测系统平台中审核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并于每月30日前汇总核查处置结果,将核查处置结果抄送秘书处和相关业务处室。
 
  十、信息发布与结果汇总
 
  (二十八)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依据检验机构报送的数据,每周汇总一次食品各环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保健食品)检验数据,在每周五16:00前按国家总局规定格式(见附件3)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阶段性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应根据稽查局的信息核实确认,确保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公示。所有公示数据应当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十九)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统计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数据,定期抄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和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三十)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和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季度、半年和全年检验结果数据统计后,一份按环节和品种汇总报送秘书处,另一份按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分别汇总统计,分别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
 
  (三十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保健食品各环节抽检监测总体任务完成时,由相关处室分别完成本环节年度抽检数据汇总、抽检工作总结,并编写环节抽检监测分析评价报告。各承检机构每季度对检测结果进行质量安全分析评价,并出具书面报告报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在完成年度检测任务后,分环节编写分析评价报告。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撰写全区食品抽检监测分析评价报告,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抽检监测总体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一、履职责任
 
  (三十二)自治区食品抽检监测相关处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抽检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列入自治区和局机关年度效能目标考核范围。各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本规范,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