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3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情况,组织并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7月底前,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查评分、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综合评议四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评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材料审核。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考核项目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对应考核细则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佐证材料审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分配至具体考核责任部门对口进行评审,形成最终得分。各具体考核责任部门对所评分数负责。
对市有关部门考核佐证材料审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市级部门组成材料评审小组逐项进行综合审议,形成最终得分。
(三)实地检查。每年12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绩效办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实地检查情况和佐证材料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分别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同类被考核单位前1/3的为A级,其余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市有关部门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
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范围。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通报,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约谈该区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人民政府或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该区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