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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2013〕15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现将《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徐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0日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愚公楼菠萝的质量和声誉,维护愚公楼菠萝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愚公楼菠萝”,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保护范围内,按照标准化生产,其产品质量和品质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愚公楼菠萝》(DB44/T 965-2011)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菠萝。
 
  第三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范围为准,即广东省徐闻县曲界、前山、锦和、下洋、下桥、和安、龙塘等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生产、销售愚公楼菠萝和印刷、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对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徐闻县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愚公楼菠萝保护办),愚公楼菠萝保护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二)负责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和现场审查;
 
  (三)负责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愚公楼菠萝保护办统一协调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专用标志
 
  第八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愚公楼菠萝名称组成。
 
  第九条 生产者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发布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或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粘贴用的专用标志由愚公楼菠萝保护办统一印制,实行使用管理制度。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使用者须向愚公楼菠萝保护办提出申请,并上报选定的印刷企业,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刷。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按实际需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印刷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17924)的规定。
 
  第四章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获准愚公楼菠萝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肥水管理、果园环境、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和可追溯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愚公楼菠萝保护办依法对愚公楼菠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伪造或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的;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和防伪标识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第十六条  愚公楼菠萝保护办对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而未按《地理标志产品愚公楼菠萝》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许可他人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在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生产的菠萝上使用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到未经愚公楼菠萝保护办认可的印刷企业印刷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未获得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经营者,其产品内外标识上均不得以愚公楼菠萝作为产品名称。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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