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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15〕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白马关实验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罗江花生”,规范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罗江花生”,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罗江花生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御营镇、蟠龙镇、调元镇、慧觉镇、鄢家镇、新盛镇、金山镇、略坪镇、白马关镇共10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从事罗江花生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为加强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罗江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的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罗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负责日常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呈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申请;对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生产环境、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为。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  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罗江县人民政府,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罗江花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前,必须向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罗江花生保护专用标志为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八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在罗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花生生产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其他必须的许可证明;
 
  (二)能严格按照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且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装备,保持连续正常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连续2次以上抽检合格且取得了罗江花生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四)具有对罗江花生产品质量进行出厂检验的能力。
 
  第九条  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
 
  (一)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符合罗江花生地理标志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六)两年内(或连续2次)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条 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按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样品按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进行感官品评和实物质量检验。考核合格的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予以注册登记后,即可发放《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持有《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花生的标签和包装上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和外地分装厂生产的花生,一律不得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产品最小单位包装物上。若需印制在包装物上或标签上,必须将选定的印刷企业报罗江花生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备案。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对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生产者只能按《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或冒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许可的生产者必须依法使用标志。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货销售时,应当验明《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证书》和其他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罗江花生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应对使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生产必备条件、原材料收购情况、产品质量情况、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等。复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到11月。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罗江花生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报请罗江花生地理标志管理领导小组依法撤销其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终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1.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
 
  2.违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或被吊销相关证照的;
 
  3.其他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伪造或冒用罗江花生地理标志的,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生产销售罗江花生的,由罗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从事罗江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罗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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