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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障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仁寿芝麻糕是指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以优质熟糯米、芝麻(包括黑芝麻)、白砂糖、食用葡萄糖、植物油、核桃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芝麻糕产品,其质量特征符合《仁寿芝麻糕生产工艺技术规程》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仁寿芝麻糕生产、经营活动,印刷、使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大化镇和汪洋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仁寿芝麻糕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仁寿芝麻糕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设立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仁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与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管理,组织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和实施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生产加工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管理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相关事项。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仁寿县人民政府,凡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仁寿芝麻糕的生产、经营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十条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县工商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出具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三)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七)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八)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十一条 根据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由县工商质监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后,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二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且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仁寿芝麻糕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即可在其获准使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品牌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一般应粘贴在包装标识上,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装标识上。粘贴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县工商质监局统一在省内认可其有印钞防伪技术能力的单位承印,实行领用管理制度。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必须事先向县工商质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所选定的印刷企业报县工商质监局,经核准同意后可按核准数量印制,严格管理使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县工商质监局报一次。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每年复查一次,由县工商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仁寿芝麻糕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而使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七条 县工商质监局对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仁寿芝麻糕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及有关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县工商质监局责令改正,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二十条 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县工商质监局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仁寿芝麻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仁寿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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