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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四个转变”推进“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推动农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完善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足资源、融合发展。立足我省农牧业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以农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和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简政放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标准,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效率,改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科技支撑、绿色循环。依靠科学技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自主化程度和工艺装备水平,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新科技推广应用,着力推动高原特色农牧业资源高效利用和产业循环发展。
 
  突出特色、分类指导。以突出我省特色农牧业资源和产业优势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从资源互补、循环发展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模式,推进形成区域分工协作、特色鲜明、要素优势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农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精深加工能力和农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能力明显提升,主要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5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到2025年,现代农畜产品加工产业体系基本建立,产业链条基本完整,产业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基本形成,农畜产品加工业引领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平台体系基本建立,农畜产品流通新业态初具规模,农牧民从农畜产品加工业中得到的收入显著增加。
 
  二、重点工作
 
  (四)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和高原、绿色、无污染等特色资源优势,更加凸显青海高原特色。重点建设马铃薯、油菜、青稞、蚕豆、果蔬、肉牛、肉羊、奶牛、冷水鱼和饲草十大特色优势产业集中产区,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杂粮杂豆、蔬菜瓜果、枸杞沙棘、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藏药材、藏茶和特色养殖等产业提档升级。支持发展主食、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传统食品和净菜加工,着力建设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和便捷智能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贫困地区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开展产业扶贫,引进有品牌、有实力、有市场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以县为单元建设加工基地,以乡村为单元建设原料基地和初加工基地。(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改善装备条件,提升加工水平。支持农牧户和农牧民合作社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依托我省主要农畜产品和特色生物资源,强化企业主导作用,支持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开展精深加工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研发,适应市场和消费升级需求,积极开发营养健康的功能性食品。(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负责)
 
  (六)培育经营主体,促进协调发展。采取资金补助、项目扶持、信贷支持、技术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强化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服务、动态管理和政策支持,提高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业科技园、创业园、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壮大经营主体实力。鼓励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各类加工主体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工序衔接、产销对接等方式,建立产业联盟。(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七)鼓励主食加工,拓宽市场消费。培育主食加工业领军企业,鼓励企业发展农畜产品生产、保鲜及主食产品加工、直销配送或餐饮服务一体化经营,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拓宽主食供应渠道,打造主食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打造质量过硬、标准化程度高的主食品牌,加大马铃薯主食化等品牌宣传推进力度,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新型主食消费理念,提升消费信心。(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等负责)
 
  (八)加强循环利用,推进融合发展。加强农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推进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与生物医药等相关企业合作,利用畜禽皮毛骨血等副产物生产医药和生物制品等。对秸秆、马铃薯渣、油菜渣(油饼)、动物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发生产饲料或有机肥。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不断挖掘农畜产品加工潜力、提升增值空间。(省农牧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九)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支持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城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区域性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和主要农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农畜产品加工合作社,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分享加工增值收益。支持农牧民创新创业,兴办小微企业,因地制宜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扶持农牧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建设烘储、直供直销、电商营销等设施,加快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流通效率。发展“农牧户+合作社+企业”模式,引导农牧民以土地(草原)经营权、林权和设施装备等入股农牧民合作社和企业。引导农牧民合作社积极注册商标。(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十)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牧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构建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条。鼓励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建立以股份为纽带的稳定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牧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十一)创新模式和业态。将农畜产品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创新生产和营销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开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动企业与知名电商合作,发展网上交易、加工配送、技术服务、支付结算等综合服务。构建“工业品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解决电商“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引导农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农畜产品向特色商品转化。(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十二)推进加工园区建设。以现代农牧业示范区、农牧业科技园区为依托,加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规划设计,强化平台建设,完善功能、突出特色、优化分工。积极引进、集成和推广国内外农牧业科技成果,引导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以园区为基础,带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户开展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以特色农畜产品、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为纽带,加快建设农畜产品加工特色小镇,实现产城融合发展。(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负责)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农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发挥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力量,充分发挥农牧业科技创新省级产业化转化研发平台作用,联合开展农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研发。开展相关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校研发能力。整合公共创新资源,建设一批面向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创新中心、实验室和中试平台,构建新产品研发、质量检验、成果转化、资源共享和信息咨询服务基地和平台。重点支持中高端农畜产品精深开发、饲草料加工储存利用、果蔬贮运保鲜和精深加工、中藏药材安全贮藏与功能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加工食品。(省农牧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深入实施“1020”生态农牧业重大科技支撑工程,筛选一批成熟适用加工技术、工艺和关键装备,搭建科企技术对接平台,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专业研发机构合作,建立完善投入、收益、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人员积极服务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采取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十五)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对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范作用,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追溯等体系认证,支持企业与农牧户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牧业规范等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继续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走出去”与“请进来”战略,围绕高原特色农畜产品,遴选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建立出口集散地、加工基地与产销中心,推动名特优农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培育高原、绿色、有机、富硒等特色农牧业品牌,倾力打造“牦牛之都、藏羊之府”“有机枸杞之乡”“富硒之乡”品牌,强化区域性公用品牌建设。开展“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宣传推介。积极培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推进有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扩大品牌影响力和传播力,提高品牌市场占有率。(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培训。进一步完善机制,继续实施农牧业人才培训工程,围绕农畜产品加工各领域,采取多种形式,在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生产加工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培训,加快培育一批创新人才。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农畜产品加工、食品科学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建设一批农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鼓励企业自主选派一批骨干人才到高等院校深造或到大型企业锻炼,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省农牧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四、完善政策措施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对科技型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积极整合部门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地要积极支持农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公共设施、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各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九)落实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营改增”全面扩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农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按规定进行抵扣和扣除。落实农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改善金融服务方式。加快扶持建设省、县两级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将农牧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牧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牧区承包土地(草原)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厂房、农机具、大额订单、蔬菜大棚、农畜产品加工制品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探索资金互助等融资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和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鼓励农牧业担保与农牧业产业链加速融合,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探索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一)营造投资贸易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前置审批要件,简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充分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新政便利开展境外融资。(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外汇局等负责)
 
  (二十二)落实用地用电措施。将农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单列一定比例的计划指标,专门用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农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加工龙头企业发展所需土地优先满足供应。在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尊重农牧民自愿的条件下,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落实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畜产品加工用电。(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健全组织管理机制。由省农牧厅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畜产品加工业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强化配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形成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合力。各州(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工作经费,推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等负责)
 
  (二十四)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农畜产品加工、技术指导、检验检测、物资供应、产品营销、科技咨询、就业服务、互联网+等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商标品牌、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积极组织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农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活动。加快制订修订一批特色农畜产品加工标准,逐步建立完善溯源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牧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行业良好信誉,规范企业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五)强化舆论宣传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介,加强食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树立先进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借助“青洽会”“藏毯展”等省内重大会展活动,着力推介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提升特色农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等负责)
 
  此意见自2017年9月17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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