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福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于2017年8月25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
联系人:林颖怡,联系电话0591-86296730,传真0591-86296732,邮箱:kjc@fjfda.gov.cn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监督管理,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福建省辖区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
第三条 在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福建省建立多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与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和交易网站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使用同一备案号。
第五条 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通信主管部门核准的ICP备案号;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提供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福建省辖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将其在福建省实际运营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的相关信息填报《省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表》(附件2),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取得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ICP备案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停止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应于停止交易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3);
2.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
第九条 福建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须登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线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网络食品交易备案”,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http://120.35.29.61:8070/)的网络食品交易备案模块进行在线备案申报。>
第十条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核查。备案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赋予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
第十一条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十二条 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号由“闽网食”(网络食品交易的简称)、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B代表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福建为35)、2位市(地)代码、4位顺序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