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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餐饮〔2017〕1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自产自销奶畜散养户和现制现售乳制品小餐饮监管工作,结合《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督查实施方
 
  案》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对辖区内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行为和现制现售生鲜乳经营者开展全面风险隐患大排查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现制现售生鲜乳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订《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要加大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生鲜乳原料把控、加工过程控制及成品检验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列为本年度重点抽检品种,将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抽检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
 
  三、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二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严禁生产乳制品。对违反此项规定,各地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专项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省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联 系 人:高志松电话:0371-65566126
 
  电子邮箱:shipinchu@163.com
 
  附件:   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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