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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在前期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现提出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在前期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目标。加快建设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0年,通过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育一批标准化追溯骨干企业群体;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追溯体系运作模式、成熟的追溯体系技术标准;建成完整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信息追溯体系与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调动企业使用追溯平台的积极性,推动传统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体系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需求;发挥追溯平台在日常消费中的辅助引导作用,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建设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行模式。坚持追溯体系建设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统筹调动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的组织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共治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选择管理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作为可追溯示范单位,培育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基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深入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追溯信息化
 
  (三)建立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在已经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追溯体系建设经验。加快建设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的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预留接入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平台、第三方追溯服务平台、企业追溯系统的端口,并能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顺利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环节追溯信息共享,将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打造成全省追溯信息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加强客体信息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反馈链条建设,汇集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信息,实现行业、企业与重要产品品种备案管理,数据实时传输与质量管理、追溯链条合成与数据统计分析、市场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等功能,形成权威、统一的追溯数据库;加强农产品出口示范区进出口追溯体系和电子商务示范县等重点区域的电商追溯体系建设;依托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一站式门户查询和公共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简便适用的查询通道,向社会有序开放追溯数据资源,探索追溯数据增值利用。(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种子、农药、肥料等专业管理追溯平台,公开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信息,建立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台账。打通农业种植、加工环节与农产品流通环节追溯信息的有效衔接,推进农产品追溯不留真空区域,全方位监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
 
  (五)推进畜禽饲养追溯体系建设。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规章,推进饲料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等环节的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结合饲料生产审批制度,实现饲料生产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内容,结合兽药生产、经营审批制度及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加快全省兽药产品监管追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步伐,配套完善监管平台软硬件建设,凡是进入山东省境内的兽药产品均纳入全省兽药产品监管追溯系统,提升系统使用效能,构建兽药产品追溯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将畜禽养殖场建立的养殖档案和畜禽屠宰环节台账电子化,开展畜禽产品养殖、屠宰、物流等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六)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加快省级食品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和查询服务,并与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将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葡萄酒、茶叶、阿胶糕、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追溯系统,纳入省级食品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在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选择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并纳入“食安山东”创建任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完善全省药品追溯体系。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信息化技术采集留存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购销记录等信息,保证药品的可追溯。建设省药品追溯管理平台,统一纳入全省药品追溯数据信息。推进高风险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植入类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普遍适用的产品标识方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在现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规划追溯体系相关功能,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危险化学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追溯体系。(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九)开展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规,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电子化,建设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等环节的追溯链条和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的追溯链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结合生产审批制度,将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内容电子化,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的追溯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标准先行,保障追溯互联互通
 
  (十一)完善标准规范。结合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不同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加快制定追溯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接口规范、编码规则、分级认证等关键共性地方标准或通用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以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加强标准制定工作统筹,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标准相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认证作用。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追溯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和实施规则,引导、推动我省重点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推动重点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加强追溯管理,不断提高企业风险控制意识和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全省追溯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保障追溯链条的完整性。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依托已有设施建设行业或区域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最终与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现无缝对接;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平台接入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打造上、下游信息有效衔接的全过程追溯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措施保障,全面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十四)发展追溯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及政策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细化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配合)
 
  (十六)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推进“互联网+追溯”创新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身平台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有效融合。推动追溯体系与批发零售企业电子结算系统、冷链物流配送等融合发展。促进公益性和市场化两类追溯平台有机衔接、协调发展。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及工作重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配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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